2019/11/25
事情是这样的,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门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河源市源城区红门开机电设备经营部(后更名为红利通,以下简称红门开经营部)营销活动中,产品宣传画册交易文书上使用“红门高科”标识和注册商标等。红门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将其诉讼至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红门开经营部停止侵害红门公司的“红门”、“红门开”商标专用权行为,变更商事主体名称,赔偿红门公司的经济损失。
2018年6月,河源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红门”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但是红门开经营部的“红门高科”、 的使用与红门公司的“红门”、“红门开”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不属于对红门字号的使用,不会引人误认与红门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驳回了红门公司的诉讼请求!
红门公司不服(2017)粤16民初117号判决,将案件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红门开经营部的 、“红门高科”等一系列标识与红门公司的“红门开”、“红门”等一系列注册商标近似,被告红门开经营部有攀附红门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被告使用注册商标超过核定商品使用范围,侵权故意明显,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被告使用一系列相关标识的相应行为,侵犯了红门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河源市中院判决,红门开经营部停止侵犯“红门”、“红门开”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交易产品、文书、宣传资料上停止使用包含“红门”文字标识的行为、赔偿红门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详见(2018)粤民终1469号】。
对于广东省高院的判决,红门开经营部表示不服,于2019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案件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裁定认为红门公司的“红门”商标及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红门开经营部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在电动伸缩门、道闸上使用为超范围使用,侵犯了红门公司商标专用权;使用“红门高科”等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与红门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具有攀附“红门”字号的意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此结果意味着红门开经营部将承担广东省高院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一审是红门公司不服河源市中院判决,二审是红门开经营部不服广东省高院判决,再审得到最高院的裁定,不知红门开经营部服不服,反正红门公司服了!
此时此刻,我们在想,当初红门开经营部申请注册商标,吉利是否来?红门公司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对此商标申请宣告无效,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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